券商陷3.5亿“通道”迷局,谁该为“假公章”负责?

财云财经阅读:45132026-01-26 19:29:00评论:0
摘要: 锦龙股份披露中山证券涉诉案,源于十年前通道业务。光大银行长春分行3.5亿资金被伪造文件套取,此前起诉招商银行无锡分行败诉,现以侵权责任纠纷发起新一轮诉讼,通道方责任界定受关注。

中山证券陷通道业务纠纷

案件详情

2014年5月,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委托中山证券设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出《投资指令》。中山证券按要求通知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将3.5亿元委托贷款发放给柳河聚鑫源米业。投资到期后,贷款未能收回。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称资金被支行员工与融资方实控人合谋伪造文件套取,要求相关方连带赔偿。

锦龙股份回应

锦龙股份表示,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中山证券将积极应对,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权益。案件对公司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将按会计准则处理。中山证券在此次通道业务中,面临着复杂的法律纠纷,其责任界定成为关注焦点。

两大银行曾“交战”多个回合

首次诉讼过程

2013年下半年,柳河聚鑫源米业实控人刘孝义结识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员工张磊,请求贷款未成功。2014年5月,通过他人介绍,张磊认识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员工侯某某,双方确定融资模式。5月23日,张磊私自加盖伪造公章。5月30日,资金流转一系列关键事项展开,8月13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报警。

券商陷3.5亿“通道”迷局,谁该为“假公章”负责?

一、二审判决结果

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合同纠纷起诉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一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其胜诉。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不服上诉,最高法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诉讼请求。最高法认为相关协议是伪造,张磊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同业存款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已有通道类机构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通道业务整顿背景

2018年以前,“通道业务”火爆,能规避法规限制、助金融机构做大。服务提供者拓展到券商资管等。2017年证监会强调不得从事“通道业务”,发布案例通报,2018年“资管新规”落地,“去通道”成监管方向。

司法实践案例

2020年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华澳信托案”,信托公司被判对投资者损失承担20%补充赔偿责任。2024年陈某诉光大信托案,光大信托一审被判100%连带赔偿责任,终审被判40%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案例为通道业务中通道方责任界定提供了参考。

在这起复杂的通道业务纠纷中,各方责任的厘清仍需关注司法判决。通道业务曾有的乱象在新规下逐渐规范,此次案件也给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业务操作需更加审慎,避免类似风险。

券商陷3.5亿“通道”迷局,谁该为“假公章”负责?

相关问答

中山证券在此次通道业务中扮演什么角色?

中山证券受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委托,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按要求通知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发放委托贷款,在业务链条中充当通道角色。

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第一次诉讼为何败诉?

最高法认为《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是伪造的,张磊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同业存款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一审胜诉二审败诉。

“资管新规”对通道业务有何影响?

“资管新规”落地后,“去通道”成为明确监管方向,促使金融机构规范通道业务,减少乱象,加强业务合规性。

通道业务中通道方责任如何界定?

司法实践中,通道方虽仅负责事务性管理,但仍需秉持审慎原则,尽到必要合理注意义务,否则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华澳信托案”有何意义?

成为首例信托公司在通道业务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为通道业务中通道方责任界定提供了标杆性参考。

陈某诉光大信托案中,通道方责任比例如何变化?

一审光大信托被判100%连带赔偿责任,终审被判40%连带赔偿责任,体现了通道方责任界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动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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