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5亿元网络赌博案背后,数字货币涉案如何认定?

29.5亿元的赌博案详情
犯罪团伙的形成与运作
2022年5月,朱某、张某、唐某、杜某、马某等人得知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平台结算可获巨额利润,便产生“经营”想法。他们定制32个代收代付支付平台,租赁境外服务器,与境外赌博人员接触,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为黑灰产业团伙洗钱。
四方支付平台的角色与功能
第四方支付平台连接消费者、商户、发卡行和收单行四个主体,通过聚合多种支付接口,为商户提供综合支付服务。它本身无支付牌照,借助与银行和持牌支付机构合作,实现“一码多用”,提供统一资金管理解决方案。
各被告人的分工与涉案金额
朱某、张某负责渠道对接与投诉处理,联系境外赌博网站洗钱及利润分配;马某负责介绍支付通道、提供商户材料等。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10月18日,他们通过10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的105家商户,结算金额超29.5亿元。
数字货币涉案:如何取证,如何认定?
数字货币在案件中的出现
该案件与其他四方支付平台涉案模式类似,最大区别是犯罪嫌疑人以虚拟钱包收取虚拟货币USDT为主要形式获利。USDT是交易量较大的稳定虚拟货币,发行方称以美元储备支撑币值。

数字货币的取证难题
因数字货币非法,取证困难。内蒙古二连浩特公安机关向Tether公司调取网络钱包地址及欧易交易所明细取证,这种直接向境外机构取证的情况少见,且有明确法律规定。
数字货币的价值认定问题
该案中仅马某获得的数字货币被认定为犯罪金额。如张某USDT钱包有充币提币记录,但最终认定获利与其他被告人一样,是根据退赃金额确定,引发对涉案金额认定的讨论。
专家:新型案件同案尺度如何厘清值得讨论
最终认定获利金额与退赃的关系
最终认定获利金额与被告人主动退赃的人民币金额数据相同。朱某、张某、唐某认定犯罪金额是退赃的175万元,杜某为退赃的20万元,马某未退赃,认定金额为实际钱包入账金额。
马某上诉及律师观点
马某因未退赃,认定金额为实际钱包入账金额,其提起上诉。代理律师称确定马某涉案金额靠口供推断,未查明真实办理或使用数量及转账原因,此说法未获有关部门置评。
专家对案件争议的看法
华东政法大学王晓华副教授表示,境外取证有规定,数字货币可追溯但存在非实名制等问题,国内此类案件基本以口供为主。案件引发对新型案件证据、金额认定和同案裁判尺度的讨论。
相关问答
-什么是第四方支付平台?
第四方支付平台连接消费者、商户、发卡行和收单行,聚合多种支付接口,为商户提供综合支付服务,但本身无支付牌照。
-数字货币在该案中为何取证困难?
数字货币非法,其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向境外机构取证少见且有规定限制,虚拟货币非实名制难追溯。
-案件中如何认定被告人的获利金额?
最终认定获利金额与被告人主动退赃的人民币金额数据相同,如朱某、张某、唐某等,马某未退赃则按实际钱包入账金额认定。
-专家认为新型案件存在哪些争议?
专家指出,此类新型案件在证据取得、金额认定和同案裁判尺度方面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厘清。
-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平台提供结算服务有何危害?
帮助赌博平台洗钱,使赌博资金链条更隐蔽、跨境、技术化,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
-对于数字货币涉案案件,未来应如何完善司法认定?
应加强国内第三方审计公司建设,规范境外取证程序,明确数字货币价值认定标准,统一同案裁判尺度。

相关问答
第四方支付平台在网络赌博案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第四方支付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连接多个主体,聚合支付接口,帮助赌博团伙洗钱,涉及金额巨大。
数字货币在案件中是如何进行价值认定的?
案件中数字货币价值认定存在争议,部分被告人获利金额按退赃金额确定,如朱某、张某等,马某因未退赃按实际钱包入账金额认定。
为什么说数字货币取证困难?
数字货币非法,具有非实名制特点,若未进入交易所交易很难追溯,向境外机构取证少见且受法律规定限制。
专家对新型案件同案尺度厘清有何看法?
专家认为此类新型案件在证据取得、金额认定和同案裁判尺度方面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以确保司法公正。
被告人马某上诉的理由是什么?
马某代理律师称确定马某涉案金额靠口供推断,未查明真实办理或使用数量及转账原因,所以马某提起上诉。
网络赌博和非法支付结算为何应被打击?
网络赌博资金链条隐蔽、跨境、技术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金融稳定,非法支付结算为其提供便利,必须依法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