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如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财云财经阅读:55942024-07-27 17:28:00评论:0
摘要: 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包含分险比例、费率水平、担保金额等方面的规定。此计划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

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总体要求

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出台,有着明确而重要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相关重要会议精神,旨在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的引领作用,解决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题。

目标导向

此计划着力于解决那些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却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加大对其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

体系引领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发挥体系引领作用,在聚焦支小支农基础上,加大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规模和风险分担,引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更多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支持。

市场运作

银行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需按照市场化运作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选择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依法合规进行审贷放贷和提供融资担保。

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如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适度补偿

对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给予一定风险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成效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也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绩效引导

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财政部单列年度业务规模、代偿率等绩效考核指标。地方财政部门也要相应完善考核制度,适当提高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创新业务的代偿率上限考核要求,突出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导向。

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实施方案

精准聚焦支持对象

明确了可作为政策支持对象的中小企业类别,包括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中小企业还应具备在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基本条件。

分类提高分险比例

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比例分为三档,对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分担最高不超过40%的风险责任;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分担最高不超过35%的风险责任;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分担最高不超过30%的风险责任。

合理确定费率水平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鼓励合作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适当提高担保金额

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满足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要求前提下,稳妥开展对科技创新类中型企业的担保业务。

适当提高代偿上限

按照统筹支持科技创新和防范风险的原则,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约定代偿赔付上限从4%提高至5%,超过上限部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不予赔付。

创新业务联动模式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探索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的联动模式,带动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投资为科技创新类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

提升金融服务适配性

支持银行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积分制相关融资等产品,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传统抵质押物不足等问题,努力提升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首贷率”,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健全风险补偿机制

中央财政对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资金需求,分年度单独进行测算。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年度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规模,由财政部根据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经营状况和风险控制等情况统筹确定。

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组织实施

加强宣传引导

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政银担企”合作,加大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指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实施好科技创新担保专项计划,推动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切实缓解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加大政策支持

对于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明显、风险代偿压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加大支持力度,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奖补资金、担保费补贴等,推动其可持续经营。

强化绩效考核

要将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执行情况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适时进行检查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奖励、支持措施的实施依据。

深化体系合作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细化与合作机构支持科技创新业务操作安排,优化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科技创新模块,积极对接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时跟踪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推动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取得实效。

筑牢风控防线

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强化资金用途监控,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

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加强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其加强风险控制,及时履行风险分担责任,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财政资金,取消其合作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如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支持哪些企业?

包括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同时,中小企业还应具备在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基本条件。

分险比例是如何分类提高的?

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对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40%的风险责任;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35%的风险责任;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30%的风险责任。

担保费率是怎样规定的?

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3%。鼓励合作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担保金额上限有何变化?

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

代偿上限提高到多少?

融担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约定代偿赔付上限从4%提高至5%,超过上限部分融担基金不予赔付。

如何创新业务联动模式?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探索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的联动模式,带动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投资为科技创新类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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