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趋利性执法利用?

财云财经阅读:33722024-11-22 08:27:00评论:0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义重大,但存在趋利性执法、将其作为牟利渠道的问题,这损害公民权益,要确保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以斩断牟利链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与意义

制度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这一规定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操作准则。2019年10月相关部门联合公布施行的指导意见也对该制度进行细化,如罪行较轻且无社会危险性可不再提请审查逮捕等,这都体现了制度的全面性。

制度的积极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诸多积极意义。在国外有类似的控辩交易制度。在我国,它有助于准确及时惩罚犯罪,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认罪认罚,司法机关能更高效地处理案件。同时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在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趋利性执法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

趋利性执法的手段

当前存在趋利性执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牟利渠道的现象。一些执法者先是将目标人物以涉嫌犯罪立案,甚至存在不立案情况。然后采取刑事拘留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再用非正常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以承诺不予逮捕等好处为诱饵,这整个过程违背了自愿真实合法的原则。

趋利性执法的危害

这种趋利性执法的危害极大。对趋利性执法者而言,他们通过认罚拿到钱,用认罪掩盖办案违法之处,还可能立功受奖。而对于执法相对人,只能被迫“花钱买平安”,自身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严重损害。这一现象虽为数不多,但影响十分恶劣,还可能让执法者沦为“打手”。

如何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趋利性执法利用?

确保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的措施

制度的基本原则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强调,公、检、法三机关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防止“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这为确保制度的正确实施奠定了基础。

对违法工作人员的惩处

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也要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在审判阶段,法院要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包括是否受暴力等因素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真实合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是良法善政,但要警惕趋利性执法对其的不当利用。只有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真实合法,才能让这一制度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避免损害公民权益和产生司法腐败等问题。

如何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趋利性执法利用?

相关问答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还有2019年10月相关部门联合公布施行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趋利性执法是如何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先立案或不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用非正常手段迫使嫌疑人认罪认罚,以承诺好处换取嫌疑人认罚,从而达到其牟利目的。

趋利性执法对公民权益有什么损害?

公民可能被迫“花钱买平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且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意义体现在哪?

它有助于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还能化解社会矛盾等。

如何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配合,对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审判阶段法院审查自愿性等措施来保证。

如果执法人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违法行为会怎样?

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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