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居”存废引争议,人权保障何去何从

“指居”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监视居住制度历史悠久,自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中首次出现有关监视居住的规定以来,历经多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首次确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监视居住的初衷与发展
监视居住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尽量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常生活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出现了一些变化。
“指居”在实践中的异化现象
普通监视居住的异化
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明勇指出,在实践中,监视居住出现了被异化执行的情况。原本监视居住应让嫌疑人居住在自己家中,并享有一定的自由活动空间和权利,但实际情况却是监视的人和被监视的人在同一个房子甚至同一个房间里住,这严重违背了监视居住制度的初衷。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严重异化
在普通监视居住异化的基础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异化更加严重。根据法律规定,涉嫌特定三类犯罪的嫌疑人在特定情况下可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被“严重滥用”,很多三类案件以外的案件,即使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有住所,也被适用了指居。
专家对“指居”存废的观点
陈永生教授的看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需要考虑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即使不能废除,也应当对现有的指居制度进行改革,以使其更好地符合人权保障的要求。
朱明勇律师的意见
朱明勇律师表示,并非一定要废除监视居住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是要想办法让它们在实践中不被异化,让老百姓对监视居住有更准确的认知。
《决定》对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意义
推动执法司法制度完善
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做出部署,要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这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国的执法、司法制度,提高人权的法治保障水平,将发挥重要推动作用。
为解决实践问题提供指导
朱明勇认为,《决定》提出了相关的指导性意见,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诸如指居异化等问题,从中央精神层面或者政策方面予以新的明确和指引,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何确保“指居”制度的合理运用
严格法律适用
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避免滥用和扩大适用范围。
加强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异化现象。
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素质
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能力,确保其依法、公正地运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存废及合理运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在保障人权和维护法律秩序之间寻求平衡,同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以确保其符合法治精神和人权保障的要求。

“指居”制度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指居”制度首次出现在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
监视居住制度最初的目的是什么?
监视居住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常生活的影响。
“指居”在实践中出现了哪些异化?
普通监视居住出现了监视人和被监视人在同一房子甚至同一房间居住的异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则存在扩大适用范围、被严重滥用的情况。
专家对“指居”存废有什么看法?
有的专家认为应考虑废除“指居”制度,有的专家认为不一定要废除,关键是防止其在实践中异化。
《决定》对“指居”问题有何作用?
《决定》为解决“指居”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了指导性意见,有助于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怎样让“指居”制度合理运用?
可以通过严格法律适用、加强监督机制、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素质等方式确保“指居”制度的合理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