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悠式”增持频发,为何不按虚假信息披露惩处?

“忽悠式”增持的现象与危害
现象:承诺不兑现或少量兑现
在资本市场中,“忽悠式”增持现象较为常见。许多上市公司的股东或高管做出增持承诺后,却未能履行。像ST永悦的实控人陈翔,承诺增持金额在25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可最终仅增持了7.95万元,这种情况并非个例。他们要么完全不进行增持,要么只是象征式地少量增持,违背了当初的承诺。
危害:违背诚信且误导投资者
这种行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是违背了诚信原则,作为上市公司的重要人物,他们的承诺应该是有分量的。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对投资者产生了严重的误导。投资者往往会因为增持承诺而看好公司,做出投资决策。就像ST永悦的案例,股票因增持利好走势强于大盘,吸引了投资者追高买入,最后股价下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现行处罚措施及其不足
交易所与证监局的处罚方式
目前,针对“忽悠式”增持行为,在交易所层面通常是公开谴责,证监局层面往往是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以ST永悦实控人陈翔未完成增持计划为例,仅仅受到交易所的公开谴责。这种处罚方式比较单一,没有更多的惩处手段。

处罚缺乏威慑力
这样的处罚措施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没有实质影响。当事人在经济上不会有任何损失,这就使得他们对这种处罚并不在意。所以,现有的处罚措施起不到必要的震慑作用,导致“忽悠式”增持行为在市场上屡屡发生。
加大惩处力度的建议
市场禁入处罚
为了体现“强监管”的精神,对于“忽悠式”增持这种失信行为,在进行谴责、警示的可以实行市场禁入处罚。禁入的时间可以设定为3年到10年。这样一来,当事人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参与市场活动,会对他们的行为产生很大的约束作用。
按虚假信息披露处罚
“忽悠式”增持在当事人未履行承诺时,其增持计划公告就是虚假信息披露。按照《证券法》第197条规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等处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可以处以相应罚款。这是合情合理且必要的。
加强监管的措施
开设专项增持账户
为了避免“忽悠式”增持行为再次发生,监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重要股东增持行为的监管。对于上市公司发布重要股东增持计划公告的,相关股东必须开设专项的增持账户。这个账户是专门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的流向和使用都受到严格监管。
上市公司监督执行
不仅要开设专项账户,还要将增持用的资金存入该专项账户,并且由上市公司负责监督执行。上市公司要确保股东按照承诺进行增持,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股东增持计划变成“忽悠式”增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相关问答
“忽悠式”增持对投资者有哪些具体的误导?
“忽悠式”增持会让投资者以为公司前景好,吸引他们买入股票。如ST永悦,因增持利好股价走势强于大盘,投资者追高买入,股价下跌时就会遭受损失。
为什么现行处罚对“忽悠式”增持威慑力不足?
现行处罚如公开谴责、出具警示函等不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像ST永悦实控人未完成增持仅被公开谴责,没有经济损失,所以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市场禁入处罚对“忽悠式”增持有何遏制作用?
市场禁入3-10年能限制当事人参与市场活动。当事人不能在市场交易,这对他们是很大约束,会让他们谨慎对待增持承诺,从而遏制“忽悠式”增持。
按虚假信息披露处罚“忽悠式”增持的依据是什么?
未履行增持承诺时,增持计划公告就成了虚假信息。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这属于信息披露违规,所以可按此处罚,这是合理且必要的。
专项增持账户如何避免“忽悠式”增持?
专项账户专门用于增持,资金流向受监管。股东必须通过该账户增持,上市公司监督执行,这能确保股东按承诺增持,避免“忽悠式”增持。
上市公司在监督股东增持中有什么责任?
上市公司要确保股东把增持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并监督股东按承诺增持。如果股东未按计划增持,上市公司要采取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